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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原朝阳地区农业学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来源:龙城区人民政府2024-04-26531人次
 1978年3月,朝阳地区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为国有(朝土管字[1978]1号)。该宗地征用半拉山村集体土地120亩(原朝阳县下三家公社嘎岔大队),用途为朝阳地区农业学校教学科研实验用地。

1993年3月,由辽宁省水土保持研究所(前身为朝阳农学院)将该宗地划转到海龙街道办事处(原半拉山街道办事处)。经海龙街道与半拉山村现场指界调查确认,权属界线清楚、范围无争议。

2010年,经龙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其中5.09亩划拨给武警支队,现该宗地面积约为114.91亩。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属于国家所有”、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该宗地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归海龙街道办事处。

特此决定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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