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包括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创新平台、人才计划和科技奖励等科学技术活动中涉及的评审、评估、评价、验收、监督检查等行为。请托行为是指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过程中,相关科研人员或科研单位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寻求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我省强调,对实施请托行为的科研人员在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并抄送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及时终止请托行为且未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实施请托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1年至3年内(含3年)申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和科技奖励资格;向多人请托或多次实施请托,取消3年至5年内(含5年)申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和科技奖励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有组织实施请托行为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申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和科技奖励资格;对实施请托行为的科研人员和以组织名义实施请托行为的科研单位,撤销因请托行为所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创新平台、人才计划和科技奖励等,并追回项目经费、奖金等,纳入辽宁省科学技术活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统一管理。对实施请托行为的科研单位,取消1年至5年内(含5年)申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和科技奖励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申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和科技奖励资格。
涉及请托行为的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对主动报告且未接受请托行为的,不予处理。对主动报告但仍搞“人情评审”的评审专家,取消1年至3年内(含3年)申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和科技奖励资格;对隐瞒不报的,按接受相关请托进行处理,取消3年至5年内(含5年)申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和科技奖励资格;对接受请托行为的评审专家,从省科技专家库中除名,一定期限直至永久禁止重新入库;对干扰、妨碍调查的,加重处理。对隐瞒不报或主动报告后仍干预评审或施加倾向性影响的评审工作人员,调离评审管理工作岗位,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责问责。情节严重,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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